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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池州市鸿成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MA2NC6KQ-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702民初7966号
    案号 (2021)皖1702执176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18
    发布日期 2021-06-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池州市鸿成服饰有限公司、洪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贵池支行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含罚息)[截至2020年3月12日以借款本金52000元、28000元为基数的利息(含罚息)分别为1196.98元、435.77元,自2020年3月13日之后以借款本金52000元、28000元为基数的利息(含罚息)分别按合同约定的利率予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4二、被告池州市鸿成服饰有限公司、洪礼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贵池支行律师代理费2000元及公告费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91元,由被告池州市鸿成服饰有限公司、洪礼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各预交上诉费1891元(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池州秋江支行;户名:池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账号12060101040005566)。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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