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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绍越(消)行罚决字〔2020〕0139号
    违法行为类型 绍兴中惠百货有限公司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中兴中路33-49号的绍兴中惠百货有限公司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和《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一条之规定,该行为属于较轻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决定给予绍兴中惠百货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停止营业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绍兴工商银行营业部(账号:1211012029200062637,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绍兴市越城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8月20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8-20
    决定机关 越城区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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