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靖市监处罚〔2021〕8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2.200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0.5000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7-30 |
决定机关 | 南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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