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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彭泽县黄岭页岩砖厂
    法定代表人 严锦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119143-7
    执行依据文号 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7)赣0430执61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7-19
    发布日期 2017-12-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彭泽县黄岭页岩砖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石德生代偿款25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12月1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偿清之日止)。 二、案件受理费6175元,由被告彭泽县黄岭页岩砖厂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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