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市鲜之味初级农产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30055****278C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104民初15175号 |
案号 | (2021)粤0104执1189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4-07 |
发布日期 | 2021-08-3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深圳市集创码头文化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徐俊杰支付回购价款130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3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深圳市集创码头文化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徐俊杰支付转付收益30875元及利息(利息以30875元为基数,从2020年3月2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三、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深圳市集创码头文化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徐俊杰支付律师费10000元;四、被告深圳市鲜之味初级农产品有限公司、林育光对被告深圳市集创码头文化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深圳市鲜之味初级农产品有限公司、林育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被告深圳市集创码头文化实业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徐俊杰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32元,由被告深圳市集创码头文化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鲜之味初级农产品有限公司、林育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的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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