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竹)应急罚〔2020〕执法-1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以及《四川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力裁量标准》第10点“1.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罚款:……(3)存在未如实记录3次及以上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3.2万元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内容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以及《四川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力裁量标准》第10点“1.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罚款:……(3)存在未如实记录3次及以上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3.2万元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4-14 |
决定机关 | 绵竹市应急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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