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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竹)应急罚〔2020〕执法-14号
    违法行为类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四川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力力裁量标准》第18点“1.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罚款:……(1)存在1处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四川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力力裁量标准》第273点“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上述两项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3.8万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内容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四川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力力裁量标准》第18点“1.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罚款:……(1)存在1处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四川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力力裁量标准》第273点“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上述两项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3.8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4-14
    决定机关 绵竹市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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