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汉镒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郭钧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2011666****304G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津0104民初12537号 |
案号 | (2018)津0104执132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第二民事审判庭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3-19 |
发布日期 | 2018-09-1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天津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天宇阳光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天津国投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30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4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如被告天津天宇阳光置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给付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天津国投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申请对抵押物坐落天津市静海县大丰堆镇静王路东侧数码客广场A区的房产依法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上述债务,不足部分由被告天津天宇阳光置业有限公司继续清偿;三、被告汉镒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郭钧对原告天津国投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实现抵押权后未能清偿债务的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驳回原告天津国投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2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60元,共计39,060元,由被告天津天宇阳光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汉镒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郭钧连带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天津国投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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