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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汉镒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郭钧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305630-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1702民初2649号
    案号 (2017)皖1702执135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7-28
    发布日期 2017-11-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汉镒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15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0月20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750元,由汉镒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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