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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西昌达伟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4030066****608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晋0106民初2533号
    案号 (2019)晋0106执126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5-17
    发布日期 2019-06-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西昌达伟业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太原市华银信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尚欠借款本金490万元; 二、被告山西昌达公司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以500万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向原告太原市华银信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自2012年12月31日起至2013年2月28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5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支付自2013年3月1日起至2014年8月27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剩余借款本金490万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14年8月29日起至还清本息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三、被告阳泉昌达混凝土搅拌站、陈冬至、山西昌鑫生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太原市华银信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214元由被告山西昌达伟业建材集团有限公司、阳泉昌达混凝土搅拌站、陈冬至、山西昌鑫生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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