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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西昌达伟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冬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4030066****608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晋0105民初4233号
    案号 (2017)晋71执2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8-14
    发布日期 2017-11-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被告陈冬至、陈希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内偿还原告张迎春借款400万元及利息192万元;2、被告山西昌达伟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山西昌鑫生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1项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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