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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宁润运影城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50100MA****RG7H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106执4646号
    案号 (2020)苏0106执恢95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07
    发布日期 2020-12-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宁润运影城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C180124000701的《融资租赁合同》。二、上述《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巴可-中国巨幕-系统设备一套属于原告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被告南宁润运影城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返还上述设备。三、被告南宁润运影城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损失[损失数额为4000763.89元,与2019年3月19日以后的逾期利息(以到期未付租金1434961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六计算至实际赔偿之日)之和,扣除租赁物残值(租赁物的残值以协议折价或拍卖、变卖方式确定)]。四、被告西藏星美影城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三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被告南宁润运影城管理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83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2837元,由两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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