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上海新旭发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魏国琴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1011374****332U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沪0117民初03822号 |
| 案号 | (2018)沪0117执939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8-01-19 |
| 发布日期 | 2018-04-27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上海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新旭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大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500,000元; 二、被告上海新旭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大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同期内的利息人民币50,000元; 三、被告上海新旭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大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逾期利息损失(以借款本金人民币2,5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4年12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四、被告魏国琴、许永秀就被告上海新旭发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第一至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上海新旭发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200元,由被告上海新旭发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魏国琴、许永秀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付本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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