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内蒙古佳辉硅化工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阎吉英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769158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0晋民初17号 |
案号 | (2017)晋71执3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8-28 |
发布日期 | 2017-11-2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山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告山西三佳新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太原办事处偿还贷款本金10亿元,利息76587980.93元(截止2015年11月30日),并自2015年12月1日按照《委托贷款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借款还清之日的利息(含罚息、复利),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2、被告介休市绵山风景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山西三佳煤化有限公司、山西三佳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内蒙古佳辉硅化工有限公司、四子王旗佳辉硅业有限公司、王美、郭利炜、卜静文、闫慧辉、郭秋梅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西三佳新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追偿;3、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太原办事处对被告介休市绵山风景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质押的绵山风景区门票、索道电梯及客运停车收入项下已产生及将生产的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太原办事处对被告山西三佳新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郭秋梅持有的介休市绵山风景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别为97.473%、1.084%的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对应股权的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太原办事处对被告闫慧辉、卜静文持有的山西三佳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分别为61.9048%、4.7619%的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对应股权的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6、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太原办事处对现登记在阎吉英名下的山西三佳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33.3333%的股价以及介休市绵山风景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1.443的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对应股权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7、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太原办事处对被告介休市绵山风景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开设的保证金账户内存款资金享有优先受偿权;8、驳回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太原办事处的其他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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