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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飞高汽车部件系统(沈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1368****795F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404民初2713号
    案号 (2020)辽0404执5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02
    发布日期 2020-06-0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飞高汽车部件系统(沈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泗阳伟创模具有限公司支付81322.85元及利息(本金81322.85元,自2019年8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种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原告泗阳伟创模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被告飞高汽车部件系统(沈阳)有限公司交付7套模具。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78元,减半收取989元,由被告飞高汽车部件系统(沈阳)有限公司负担939元,原告泗阳伟创模具有限公司负担50元,由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与上列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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