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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佛山市顺德区团进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耀柱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64858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160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5)佛城法执字第0285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部分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7-01
    发布日期 2016-04-15
    已履行 164735.32
    未履行 3987517.93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团进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归还贷款本金3889708.55元及利息(截止至2015年5月20日的利息47962.15元;此后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10.35%计息)、律师费138000元。 二、被告佛山市顺亚贸易有限公司、陈耀柱、张佩勇对对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1951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24511元(该费原告已预交),由四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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