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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明鑫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9467****340Q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507民初4805号
    案号 (2020)苏0507执56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2-26
    发布日期 2020-08-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捷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贷款本金11396099.85元及相应的罚息(以11396099.85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2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1.57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苏州捷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内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232801元。三、被告苏州明鑫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市新同里红酒业有限公司、苏州利贞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孙济国、王春年、王亚芳、黄哲丛、吴之江、孟燕芳对被告苏州捷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苏州明鑫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市新同里红酒业有限公司、苏州利贞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孙济国、王春年、王亚芳、黄哲丛、吴之江、孟燕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苏州捷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123655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90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129555元,由被告苏州捷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苏州明鑫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市新同里红酒业有限公司、苏州利贞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孙济国、王春年、王亚芳、黄哲丛、吴之江、孟燕芳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数额由本院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3日内,在区分财产类和非财产类案件并结合当事人上诉请求数额计算出应预交的上诉费用,并向上诉人催交)。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园区支行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0-550101040009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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