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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明鑫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9467****340Q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509民初11206号
    案号 (2019)苏0509执611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8-05
    发布日期 2019-08-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明鑫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苏州宝苏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股权回购款2080万元(上述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吴江支行营业部,账号:6228400407012149369)。二、驳回原告苏州宝苏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800元,由被告苏州明鑫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至本院。原告苏州宝苏投资企业(有限合伙)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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