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明鑫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王亚芳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59467****340Q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闽0103民初4944号 |
案号 | (2018)闽0103执152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7-03 |
发布日期 | 2018-11-2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福建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福建卡米洛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偿还借款人民币700万元及利息(暂计至2017年10月31日借款利息为人民币24.314万元,此后利息按《授信协议》及《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福建卡米洛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50000元; 三、被告苏州市新同里红酒业有限公司、被告吴之江、被告王亚芳、被告黄哲丛、被告苏州明鑫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最高债权额限度800万元的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851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福建卡米洛贸易有限公司、被告苏州市新同里红酒业有限公司、被告吴之江、被告王亚芳、被告黄哲丛、被告苏州明鑫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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