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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明鑫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之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9467****340Q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沪0115民初07642号
    案号 (2018)沪0115执1155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6-07
    发布日期 2018-08-1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明鑫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五同同步带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100,000元;   二、被告苏州明鑫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五同同步带有限公司借款利息626,500元(以21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29日起计至2017年3月19日止,按年利率20%计算);   三、被告苏州明鑫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五同同步带有限公司借款利息1,128,111.11元(以借款71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0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按年利率20%计算);   四、被告苏州明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苏州市新同里红酒业有限公司、被告苏州鑫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被告王亚芳对被告苏州明鑫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三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苏州明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苏州市新同里红酒业有限公司、被告苏州鑫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被告王亚芳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苏州明鑫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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