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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明鑫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亚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9467****340Q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508民初4802号
    案号 (2018)苏0508执恢27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6-06
    发布日期 2018-10-3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市新同里红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固定资产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2496万元,利息、罚息、复利2630848.38元(暂计算至2017年8月16日,此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苏州市新同里红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5639999.98元,利息、罚息、复利814805.62元(暂计算至2017年8月16日,此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被告苏州市新同里红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用350583元。 四、如被告苏州市新同里红酒业有限公司不能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及第三项债务中的284115元,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有权就被告苏州市新同里红酒业有限公司抵押的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水家港村房屋(房屋他项权证号为苏房他证吴江字第00231439号)在2912万元限额内及土地使用权(土地他项权证号为吴押他项(2015)第03151号)在2236万元限额内以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如被告苏州市新同里红酒业有限公司不能履行上述第二项债务及第三项债务中的66468元,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有权就被告苏州市新同里红酒业有限公司抵押的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水家港村房屋(房屋他项权证号为苏房他证吴江字第00231439号)在2912万元限额内以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六、被告苏州明鑫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市新同里红酒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在450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上述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被告黄哲丛、王亚芳对被告苏州市新同里红酒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在450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上述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1398元,减半收取10569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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