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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九瑞)市监(食)罚决〔2019〕70号
    违法行为类型 当事人职工食堂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2万元,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0-30
    决定机关 九江市瑞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