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省大河筑路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1000017****36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184民初843号 |
案号 | (2021)豫0184执恢71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9-09 |
发布日期 | 2022-04-1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河南省大河筑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 000 000元及利息(其中一笔借款10 000 000元在借期内利息为1 620 800元,自2019年3月25日起,应以借款本金10 000 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4.94‰的标准计付至款项清偿之日;另一笔借款10 000 000元在借期内利息为1 620 800元,自2019年3月25日起,应以借款本金10 000 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4.94‰的标准计付至款项清偿之日)。 二、被告范天武、被告冯喜琴、被告河南恒天特种电缆有限公司、被告河南高速发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的支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 800元,减半收取计70 900元,由被告河南省大河筑路有限公司、范天武、冯喜琴、河南恒天特种电缆有限公司、河南高速发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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