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省大河筑路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1000017****36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191执恢3341号 |
案号 | (2021)豫0108执122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4-19 |
发布日期 | 2021-11-2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河南九州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贷款本金985万元,利息、罚息、复息300724.53元,共计10150724.53元(暂计至2017年3月15日,自2017年3月16日起至实际本息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复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 二、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第二审对被告梁翠英、张俊林名下位于长垣县蒲西区文化路安居小区3幢1单元202号(产权证号:房权证蒲西区字第CY201504982号、房权证蒲西区字第CY201594082-1号,他项权证号:房他证蒲西区字第201502172号)房产、实行张俊林名下位于郑州市中原区电厂路10号1号楼2单元19号(产权证号:郑房权证字第0301011517号,他项权证号:郑房他证字第1503077618号)的房产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其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河南省大河筑路有限公司、河南圣科防腐保温有限公司、梁翠英、张俊林对本判决第一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郑州银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704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88104元,由被告河南九州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大河筑路有限公司、河南对科防腐保温有限公司、梁翠英、张俊林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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