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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普市监案处字〔2017〕第070201710528号
    违法行为类型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行政处罚内容 没收违法所得6153.84元;罚款49501.0元;责令停止销售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8-16
    决定机关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刘东海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