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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浙江浦江迪美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洪樟松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43838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浙07民初211号
    案号 (2016)浙07执27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中院
    执行法院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部分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9-19
    发布日期 2017-11-02
    已履行 11654205.11元
    未履行 8641165.23元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由被告浙江浦江比德服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并支付利息295370.34元(利息已按合同约定计算至2015年12月20日,此后的利息及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2、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对被告浙江浦江比德服饰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浦江县仙华街道平七路889号的房产【房产证号:浦房权证浦阳字第053216、063626号,土地证号:浦开国用(2015)第0018号】在2085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由被告浙江浦江迪美服饰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在2000万元的最高金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由被告洪樟松、汪吉兰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在2000万元的最高金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由被告浦江新纪录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在700万元的最高金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由被告朱祖勇、盛玲霞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在700万元的最高金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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