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浙江浦江迪美服饰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洪樟松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94383815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金婺商初字第02711号 |
| 案号 | (2016)浙0702执367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华婺城法院 |
| 执行法院 | 婺城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6-01-19 |
| 发布日期 | 2016-05-25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浙江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浙江浦江迪美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立即归还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借款本金1900万元,并支付利息(含逾期利息)610150.25元(已算至2015年9月17日,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续算至借款全部付清时止)。 二、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对被告浙江浦江迪美服饰有限公司名下座落于浦江县黄宅镇荷田畈工业用地(土地证编号:浦国用(2009)第1187号、他项权证号:浦他项(2014)第0030号)在最高额融资额3254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浙江浦江比德服饰有限公司、洪樟松、汪吉兰对上诉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浙江浦江迪美服饰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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