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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高新)应急罚〔2020〕008号
    违法行为类型 宁波沙氏袋业有限公司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案
    行政处罚内容   2020年1月10日,聚贤街道安监所受宁波国家高新区安监局委托对宁波沙氏袋业有限公司进行了安全生产检查,发现了车间内消防通道堵塞等5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要求企业在2020年1月30日前整改完成,2020年3月2日,聚贤安监所对检查出的问题进行复查时,发现车间内用消防通道堵塞等问题仍未整改。2020年5月8日,宁波国家高新区安监局会同聚贤街道、安全生产专家对企业再次进行了安全检查复查,发现消防安全通道堵塞等隐患仍存在。随后执法人员开具了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和询问通知书,于2020年年年5月14日对当事企业负责人进行了询问了解并提取了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街道街道检查记录、复查记录等文书资料,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0年05月14日对宁波沙氏袋业有限公司涉嫌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违反《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宁波沙氏袋业有限公司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违反《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现场检查记录复印件1份〔(高新)应急检记〔2020〕013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高新)应急责改〔2020〕012号〕、崔建儿的询问笔录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人代表沙兆锋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各1份、企业车间现场照片6张,聚贤街道安监所检查表文书、复查表复印件各1份、陈述申辩意见一份,证明:宁波沙氏袋业有限公司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2、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宁波沙氏袋业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本机关于2020年06月0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依法提出了陈述、申辩的要求(具体见申述申辩意见材料)。  对你(单位)提出的几点意见,本机关认为:考虑企业在执法机关检查出隐患后,整改态度积极,主动对接中介服务机构,立即开展隐患整改,及时降低了违法违规的可能性后果,且企业今年受疫情影响重大,生产经营成本高压力大,为便于本案的执行,综合给予适当减少处罚金额。  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现依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可以对宁波沙氏袋业有限公司处以五万以下罚款,结合本案实际,鉴于你单位能在接到本单位整改指令后立即落实整改,同时,考虑到“罚过相当原则”及案件的可执行性,依据国家安监总局15号令《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结合《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  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7-02
    决定机关 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