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下卫医罚[2020]504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杭州微蔻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2020年7月17日正在使用的新普免洗手消毒液超过开瓶后使用有效期,未执行《手消毒剂卫生要求》,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关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关于“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传染病防治类110.的规定:违法程度:“较重”,情节后果:“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或未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一般情形”,裁量幅度:“罚款3500以上5000元以下”,建议给予杭州微蔻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9-28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下城区卫生健康局 |
法定代表人 | 潘小军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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