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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康庄机电设备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富合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347507-5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581民初11254号
    案号 (2018)苏0581执491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5-14
    发布日期 2018-09-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河北康庄机电设备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常熟长城轴承有限公司货款432245.9元及该款自2016年10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常熟长城轴承有限公司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账号10520101040018662;开户银行:常熟农行方塔支行)。 二、被告周志彬、王英敏对被告河北康庄机电设备贸易有限公司上述付款义务不能清偿部分在20万元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常熟长城轴承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784元,财产保全费2681元,公告费903元,合计诉讼费11368元,由被告河北康庄机电设备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诉讼费11368元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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