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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博远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明寿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544478-4
    执行依据文号 (2014)高商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5)高执字第0059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1-21
    发布日期 2016-01-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东博远钢筋加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日内支付原告国泰租赁有限公司租金2923410.34元。 二、被告山东博远钢筋加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日内支付原告国泰租赁有限公司截至2014年3月31日的逾期租 金占用利息440886.82元、违约金556909.67元。 三、被告山东博远钢筋加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日内支付原告国泰租赁有限公司逾期租金占用利息和违约金(以 2923410.34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1日起,分别按照年利率 14.250h和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四、被告山东博远钢筋加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日内支付原告国泰租赁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64568元。 五、被告山东博远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王明寿对被告山东博 远钢筋加工有限公司上述一至四项款项的文付承担连带清偿责 任。 如果被告山东博远钢筋加工有限公司、山东博远物流发展有 限公司、王明寿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 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686元,财产保金费5000元,共计43686元, 由被告山东博远钢筋加工有限公司、山东博远物流发展有限公 司、王明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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