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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博远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明寿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544478-4
    执行依据文号 (2014)高商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5)高执字第0059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1-03
    发布日期 2016-01-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东博远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日内支付原告国泰租赁有限公司租金2344656.91元。 二、被告山东博远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超十 日内支付原告国泰租赁有限公司截至2014年3月31日的逾期租 金占用利息120618.49元、违约金144742.19元。 三、被告山东博远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日内支付原告国泰租赁有限公司逾期租金占用利息和违约莶(咳 2344656.91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1日起,分别按照年利率15%和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四、被告山东博远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日内支付原告国泰租赁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44900元。 五、被告青岛玛可隆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山东博远物流发展 有限公司上述一至四项款项的支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山东博远物流发展有限公司、青岛玛可隆实业有限 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廷 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03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33039元, 由被告山东博远物流发展有限公司、青岛玛可隆实业有限公司负 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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