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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飞雳士(深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东莞营销部
    法定代表人 陈珍熹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5684202-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东中法民五终字第1700号
    案号 (2016)粤1971执572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3-16
    发布日期 2016-11-1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飞雳士(深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东莞营销部、飞雳士(深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陈金华支付工资3906元、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3276元,经济补偿1229元,共计8411元。  二、驳回原告陈金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元,已由原告预交,由飞雳士(深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东莞营销部、飞雳士(深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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