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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嘉善亿顺新型墙体材料厂(普通合伙)
    法定代表人 郁明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037117-3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浙0421民初2544号
    案号 (2018)浙0421执32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嘉兴嘉善法院
    执行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2-09
    发布日期 2018-05-0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小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嘉善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71899.89元; 二、被告江小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嘉善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复息、罚息(至2017年9月13日为17108.09元,从2017年9月14日起,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本案保证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利息、罚息、复息至本案借款实际清偿日止); 三、被告郁明华、张美凤、沈钢、嘉善亿顺新型墙体材料厂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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