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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飞达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林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981170-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0207民初2120号
    案号 (2017)皖0207执18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2-06
    发布日期 2017-04-18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飞达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支付利息、罚息计44262.07元(自2016年5月21日起至2016年7月13日止,贷款利率按4.6%/年计算、罚息利率按5.98%/年计算。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上述利率标准另行计算给付); 二、被告安徽飞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杨志成分别在5000万元范围内、连带清偿前两项债务; 三、被告吴桂珍以其与被告杨志成所共同共有的夫妻财产连带清偿上列第一、第二项债务; 四、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对被告安徽飞达置业有限公司的抵押物[宁国市宁港路北侧土地使用权,宁他项(2016)第11号]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在3000万元范围内享有第二顺位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021元,由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负担2818元,被告安徽飞达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飞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飞达置业有限公司、杨志成、吴桂珍共同负担14120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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