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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桂市)市监罚字〔 2021 〕213 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本局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依法减轻处罚。处罚如下:1.责令改正擅自执行企业标准Q/QDJY0001S-2020未依法进行变更的行为;2.对未依法严格落实产品生产和出厂检验相关记录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3.对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责令改正,处以货值金额(204111元)0.5倍罚款。即:罚款人民币壹拾万贰仟零伍拾伍元伍角(¥102055.5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7-09
    决定机关 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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