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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阴厚德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28159****711W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281民初16122号
    案号 (2019)苏0281执615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8-20
    发布日期 2019-12-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江阴厚德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所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无效。二、江阴厚德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和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款项3400万元并承担相应利息(以34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667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31670元(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厚德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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