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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宜昌市宜洋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坚林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177839-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鄂宜昌中民三初字第00081号
    案号 (2016)鄂05执12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2-25
    发布日期 2016-05-2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宜昌宜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偿还承兑垫款人民币12799778.93元及截止2015年8月3日的利息693705.42元,2015年8月4日之后的利息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清偿之日; 二、被告宜昌宜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欠息之日起至2014年11月21日止按年利率7.8%计算,2014年11月22日起至2015年4月28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贷款年利率上浮30%计算,2015年4月29日起至全部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贷款年利率上浮30%后再上浮50%计算); 三、若被告宜昌宜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按上述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中的期限履行义务,则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有权对抵押房产[荆门宜洋置业有限公司位于荆门市掇刀区迎春大道8号(宜洋汽车后市场)A幢1层、2层等多套室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荆门市房权证掇刀区字第10009717号、荆门市房权证掇刀区字第10009712号,土地使用证号为荆国用(2014)第2240号和荆国用(2014)第2241号]协议折价或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荆门宜洋置业有限公司所有,不足的部分由被告宜昌宜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四、被告宜昌市宜洋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宜昌宜洋置业有限公司、荆门宜洋置业有限公司、荆门宜洋汽车后市场有限公司、杨坚林、田正林、严维明、张军对上述判决中的第三项经清偿不足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111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16800元(招商银行宜昌分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宜昌宜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宜昌市宜洋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宜昌宜洋置业有限公司、荆门宜洋置业有限公司、荆门宜洋汽车后市场有限公司、杨坚林、田正林、严维明、张军共同负担,于履行本判决时一并直接付给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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