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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哈尔滨嘉华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3011209****322T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黑0382民初497号
    案号 (2019)黑0382执101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5-27
    发布日期 2019-06-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哈尔滨嘉华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哈尔滨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4118416元、利息483084元(自2016年11月10日起至2019年4月17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合计46015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哈尔滨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612元,减半收取计21806元,由哈尔滨嘉华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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