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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威县泰昌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53360****984M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521民初1007号
    案号 (2020)冀0521执28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2-28
    发布日期 2020-08-1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1、被告侯海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邢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65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1.2019年10月30日前利息为855,376.38元;2.自2019年10月30日起至付清借款之日止,按本金2,650,000元,月利率13.1544‰计算)。 2、被告威县泰昌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任韬、周亮亮、孔红芳、母春英、孔静伟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确定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625元,由被告侯海林、威县泰昌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任韬、周亮亮、孔红芳、母春英、孔静伟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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