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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吉林省东北亚铁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2000072****563N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吉0602民初1978号
    案号 (2021)吉0602执50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07
    发布日期 2021-09-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吉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白山市虹桥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滨江支行借款本金5000000.00元,截止至2019年5月21日,被告白山市虹桥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累计欠原告利息62362.99元,并从2019年5月22日起计算逾期罚息到贷款还清之日止; 二、吉林省东北亚铁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虹桥纸业有限公司自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对主借款合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236元,减半收取23618元,由被告白山市虹桥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吉林省东北亚铁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虹桥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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