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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环罚字[2019]80号
    违法行为类型 涉嫌废水超标排放
    行政处罚内容 我局于2019年9月1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超标废水直排海洋。你公司超标废水排放海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标准和有关规定”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复查时你公司已做到废水达标排放,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九万七仟五百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2-11
    决定机关 浙江省宁波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胡庆楚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