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象)应急罚〔2021〕09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宁波山岳金属建材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粉尘清理制度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执法检查,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1-11-05对你(单位)宁波山岳金属有限公司涉嫌未严格落实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粉尘清理制度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n 现查明:2021年10月27日,象山县经济开发区应急管理所执法人员对宁波山岳金属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宁波山岳金属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粉尘清理制度。执法人员开具了《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象经开)应急责改【2021】22号。宁波山岳金属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粉尘清理制度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第十八条的规定。\n\n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n["《现场检查记录》1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象经开)应急责改【2021】22号1份、宁波山岳金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绍忠询问笔录1份,证明宁波山岳金属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粉尘清理制度;","《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宁波山岳金属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n本机关于2021年11月1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或者提出听证)。\n\n\n 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现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粉尘涉爆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同时构成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n 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n[{"text":"\u7f5a\u6b3e\u4eba\u6c11\u5e01\u53c1\u4e07\u5143\u6574","name":"punish_type2"}]\n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11-22 |
决定机关 | 象山县应急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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