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象)应急罚〔2019〕03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宁波山岳金属建材有限公司喷涂车间固化炉流水线未设置警示标志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执法检查,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19年05月30日对你(单位)涉嫌宁波山岳金属建材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在喷涂车间固化炉流水线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单位)宁波山岳金属建材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在喷涂车间固化炉流水线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本机关在查办行政违法行为过程中依法所采取的措施,包括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封存和扣押等。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孔绍忠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记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2份,证明宁波山岳金属建材有限公司未在喷涂车间固化炉流水线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宁波山岳金属建材有限公司主体资格本机关于2019年06月0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或《行政处罚听证及告知书》,当事人未在3日内提出了陈述、申辩(或者提出听证)的要求。 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现依据《忠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应景单位有下列行为制衣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银色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是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有下列情形制衣的,对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依法从轻处罚:(3)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的;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6-10 |
决定机关 | 象山县应急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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