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涪税城北 税简罚 〔2020〕 16 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税收管理 |
行政处罚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3-05 |
决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绵阳市涪城区税务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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