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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联冠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金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000057****971A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0104民初7155号
    案号 (2018)粤0104执797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27
    发布日期 2018-08-3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山东联冠鞋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聚泰皮革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0337元; 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山东联冠鞋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聚泰皮革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从2016年4月2日起以22584.25元为基数计至2016年4月21日,从2016年4月22日起以2584.25元为基数计至2016年7月1日,从2016年7月2日起以25168.50元为基数计至2016年10月1日,从2016年10月2日起以47752.75元为基数计至2017年1月1日,从2017年1月2日起以70337元为基数计至本判决限定的付款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付); 三、驳回原告广州聚泰皮革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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