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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阜蒙市监处字【2017】10号
    违法行为类型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3)项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二、罚款:1万元。三、没收长城牌FD-2多效防冻液4桶。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5-16
    决定机关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甄永利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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