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东莞市祥鸿农副产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苏海泉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190078****988U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19民终8705号 |
案号 | (2020)粤1972执28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1-02 |
发布日期 | 2020-09-2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东莞市祥鸿农副产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偿还垫付的税费4243348.6元及支付利息(以4243348.6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付清前述垫付的税费之日止)给原告汕头市潮阳第二建筑总公司;二、被告东莞市祥鸿农副产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偿还垫付的滞纳金2085849.07元及支付利息(以2085849.07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付清前述垫付的税费之日止)给原告汕头市潮阳第二建筑总公司;三、被告邝雪光对被告东莞市祥鸿农副产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判项一、判项二的债务向原告汕头市潮阳第二建筑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汕头市潮阳第二建筑总公司对被告东莞市祥鸿农副产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邝雪光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原告汕头市潮阳第二建筑总公司对被告王建荣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070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75705元,由原告汕头市潮阳第二建筑总公司负担14601元,由被告东莞市祥鸿农副产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邝雪光共同负担6110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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