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徐州国飞食品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满如飞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9457297-4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382民初9633号 |
| 案号 | (2018)苏0382执2014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邳州市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8-04-23 |
| 发布日期 | 2018-08-06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州国飞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万元及利息(计算至2016年11月29日利息为756398.81元,自2016年11月30日起以800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2.10768%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邳州市如新蒜业有限公司、满如飞、满如新对上述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800元,由被告徐州国飞食品有限公司、邳州市如新蒜业有限公司、满如飞、满如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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