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下公(消)行罚决字〔2017〕1200003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杭州独盛商贸有限公司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现查明杭州独盛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敏杰)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于2017年1月1日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该场所建筑面积为670平方米,消防设计备案及消防验收备均未抽中,符合《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决定给予杭州独盛商贸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产停业,并于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杭州市内的中国建设银行(账号:0010504006)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下城区大队 2017年2月4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2-04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下城区大队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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